更新时间:2019-06-18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14〕48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强化实践教学,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5〕17号)和《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北京地区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12〕22号),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下半年对93个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均简称“示范中心”)开展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目的
以“以验促建”为宗旨,引导各示范中心进一步加强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十一五”期间建设成果,不断总结先进理念,归纳有效经验,凝练优秀成果;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开放优质资源,共享先进经验,促进特色发展,服务区域经济,引领北京乃至全国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
二、验收对象
“十一五”期间立项建设的93个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具体验收名单见附件1。
三、验收内容
以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内容参见京教高〔2005〕17号文件)为依据,按照验收指标评分表、验收自评报告要求,对示范中心的建设成效、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验收方式及安排
本次示范中心验收工作将采取示范中心自评、各学校自主验收、市教委审核式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自评和总结。示范中心要认真进行自评工作,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自评报告(附件2)、发展规划(附件3)。
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验收评估指标体系(附件4),组织专家组对校内的示范中心进行评估验收,给出验收意见和结论(附件5),并以学校为单位撰写验收报告(附件6)。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各高校组建专家组时应充分考虑职业操守、能力水平、学科结构及回避等因素。参与验收工作的专家应熟悉验收相关文件和要求,并详细查看示范中心立项申报书、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实地考察完示范中心的基础上,按照验收指标评分表进行打分。验收期间,市教委将视工作情况安排人员参加验收。
(二)材料公示。为确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示范中心立项申报书、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将在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网址:http://bjsyzx.bupt.edu.cn)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各示范中心要根据自身建设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并于11月24日之前将材料自行上传至公示网站,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
(三)市教委审核式检查。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各高校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示范中心进行抽查。审核通过的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将在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市教委正式发文公布。
(四)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验收结论为“通过”的示范中心,将继续授予“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并一年后进行复查;对验收不通过或发现验收期间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五、其他事项
(一)工作要求
1.各示范中心要保证中心网站保持运行,确保验收期间能够正常访问。请各高校在验收之前将验收工作方案(含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参加人员、验收流程、工作联系人等)上报北京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备案,以便市教委进行督查;各高校要于11月28日之前将每个示范中心的自评报告(含验收数据报表和成果明细表)和发展规划(书面材料1份)、专家验收意见和学校验收报告(书面材料1份及电子版)等材料上报秘书处。
2.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实践育人的重要性,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为依托,加大实验教学经费投入,加强实践教学改革,形成实验教学的长效发展机制,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秘书处
联 系 人:张文璐
联系电话:62282251
传 真:62282082
电子信箱:buptzcc@bupt.edu.cn
通讯地址: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京邮电大学资产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876
市教委高教处联系人:付兴锋 金红莲
联系电话:51994849
附件:
1.2014年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名单
2.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自评报告(含验收数据报表和成果明细表)
3.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表样)
4.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指标评分表
5.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意见
6.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报告内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