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子科学教学实验中心废旧仪器处置办法

高分子科学教学实验中心废旧仪器处置办法

第一条 学校现有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处置,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第二条 多余、闲置、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界限

 

1、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2、闲置:是指学校各个单位中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3、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4、报废:是指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承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1)达到或超过所有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2) 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4)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5)不能迁延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第三条 报批权限

 

1、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先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由主管院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实验设备处。经技术鉴定及主管负责人审批。

 

2、一般的仪器设备报废,由国资处审批。原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原价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报废,由国资处处长审批。原价50 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报主管校长审批。

 

3、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因特殊需要,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进入低值品帐中。

 

第四条 回收处理程序

 

1、实验设备处将全校多余、闲置及废旧设备上校园网,进行校内外调剂,盘活存量,做好废旧物资利用工作。

 

2、实验室及有关单位凭学校已批准的报废单,上交报废设备,实验设备处统一负责回收处理。

 

第五条 办完审批手续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凭《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第三联(销帐联),到实验设备处销帐。

 

第六条 废旧仪器设备回收处理的残值一律进入学校,作为设备维修更新资金的补充。

 

第七条 对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多余、废旧、闲置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