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及器材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要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牢固地树立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观念;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及器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保障物资保管的基本条件,按照所用仪器设备及器材的类别实行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经常性地做好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凡出现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其使用管理者或负责人有报告的责任。若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则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使用仪器设备及器材,均应遵守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各单位对所用仪器设备每学年至少清点一次,发现丢失时,迅速组织力量查找。对确认丢失的,要写出事故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有丢失现场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并同时报国资处。

 

第五条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旦出现损坏事故,应立即进行必要的处理,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和现象,根据出现损坏事故仪器设备的价值大小,参照赔偿处理权限分别报告单位负责人、实管处及主管校领导。

 

第六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须按本规定予以赔偿。情节特别严重或引起人员伤亡的,除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应给予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七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1. 不按规章制度或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不懂得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和操作步骤而盲目操作;

 

3. 未经管理(指导)人员同意,擅自操作;

 

4.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或擅自挪作他用;

 

5.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或擅离职守,以及不按指导进行操作;

 

6. 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领、发、借时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7. 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属难以避免的损坏;

 

2. 因超过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合理的自然的损毁;

 

3. 因无法防范的客观原因(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以及自然灾害等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丢失;

 

4.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属于试验性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基本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如实报告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4.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一定额度内损失的。

 

第三章 损失金额的核定及赔偿额度的规定

 

第十条 属责任事故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金额的核定如下:

 

1.对常规仪器设备及材料造成损坏和丢失,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损失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损失金额=[(原值―净残值)÷应使用年限 ]×(应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其中:净残值=原值×5%;应使用年限是指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一般计算机及

 

网络设备类为5—8 年,仪器仪表类为10—12 年,机械类为15—20 年;超出应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原值计为零,只按其净残值计损失金额;丢失的净残值计为零,按原值核算损失金额。

 

2.对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值计算损失金额。

 

3.局部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原技术指标,其损失金额可只按修理费核定。

 

4.局部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经修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的程度酌情核定其损失金额。

 

5.损坏大型精密(人民币10 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认定其损失金额。

 

第十一条 属责任事故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本规定第十条计算损失金额后,其赔偿额度规定如下:

 

1.损失金额在1000 元以下者(含),按损失金额的40%赔偿;

 

2. 损失金额为1000 元至10000 元者(含),除1000 元(含)以下部分按40%赔偿外,超过1000 元部分按20%赔偿;

 

3. 损失金额为10000元至50000 元者(含),除按本条1和2两项赔偿外,超过10000

 

元部分按10%赔偿;

 

4. 损失两用物品(如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按损失金额赔偿或者重置价值赔偿;

 

5.损失金额特别大(10 万元以上)者,除赔偿金额外,将视其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6. 若为实物赔偿,实物须经使用部门和实管处认可,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7.系多人造成责任事故的,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金额;责任不清时,均摊赔偿金额。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发现仪器设备及器材出现损坏、丢失现象的,须如实报告。填写《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单》或《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丢失单》,分别按处理权限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损坏处理权限:

 

1. 损坏仪器设备及器材价值在人民币 1000 元以内的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管处备案;

 

2. 1000 至1 万元以内的报告主管院领导,由主管院领导组织界定事故的性质,并提出事故处理的初步意见,报实管处审定;

 

3. 损坏管理所用仪器设备及器材价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的由处(部)领导负责组织事故的鉴定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实管处审定;

 

4. 损坏价值在 1 万元及以上的在报告单位领导的同时须书面报告实管处,由实管处组织对损坏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丢失处理权限:

 

1.丢失器材价值500 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实管处备案;

 

2.丢失仪器设备或丢失器材价值500 元以上者,有丢失现场的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实管处,由实管处、保卫处共同对丢失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实管处或学校领导反映。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故事时,须报告主管校领导。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实管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故的处理。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应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额一经确定,事故责任人应在当月一次**纳赔偿费。赔偿费一律交计财处,充入当年所在单位的设备购置费。

 

第十七条 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本人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国资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分期或延缓交纳。教职员工可由财务处按月从工资中抵扣,学生的分期或延缓交纳,最迟应在毕业前交纳完赔偿金,否则扣发毕业证书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被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确有较好的表现或有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材料,经财务处、国资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减免其部分赔偿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