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子科学教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高分子科学教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根锯“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所有的仪器,并负有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再根据设备的具体使用人或课题组,指派各分室设备管理者,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1、设备的购置经费分为两块:自筹经费(俗称科研经费)和项目经费。各课题组可根据自身科研方向发展的需要,直接采用科研经费购置所需设备。

 

2、项目经费由实验室统筹规划,如需使用,必须向实验室提出设备购买申请。

 

3、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和研究方向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

 

4、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价格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或系统总价在1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购置;单台价格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或系统总价在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委托国资处招标采购。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验室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组织验收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者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四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实验室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帐,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者,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者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实验室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设备管理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1)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者和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批准,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

 

(2)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实验室内的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3)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实验室前,应归还借物。

 

第七条 仪器设备调动时,由设备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领导同意、签字、盖实验室章,报设备管理处,经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

 

第八条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实验室闲置多余,己不适用于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办理《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外调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有价转让。

 

2、单价1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可由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批、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照《北京化工大学废旧仪器处置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公安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办完审批手续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凭《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第三联(销帐联),到实验设备处销帐。

 

第十二条 废旧仪器设备回收处理的残值一律进入学校,作为设备维修更新资金的补充。

 

第十三条 对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多余、废旧、闲置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