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子科学教学实验中心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实验室和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 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委托设备处办理,报校安全办备案。
第四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1、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设备处安全办公室负责收取。处理前,各使用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2、剧毒品。其处理由实验室向安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办理。
第五条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安全办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保卫处、安全办备案。剧毒品的管理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帐帐、帐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第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3、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5、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七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从事化学危险品试验或生产的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试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